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介發有限公司、大塊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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