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六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十七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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