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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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聲請更正誤記、聲明不服及聲請再審併停止刑罰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明)人因誣告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八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四號),聲請更正誤記、聲明不服及聲請再審併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及聲明均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須對實體判決為之。是本院以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第二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本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次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不服。本件聲請(明)人莊榮兆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九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四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稽。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併停止刑罰之執行,其程序顯不合法。又其另以聲請更正誤記之方式,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聲明不服,亦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林立華法官王復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