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雖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本院轄區內,惟兩造已於擔保放款借據第12條約定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訂之擔保放款借據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