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丁○○
乙○○ 楊亮安 甲○○庚○○丙○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上列原告與被告辛○○、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8,0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