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張傑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張凱薇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滿足 被告 楊智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劉承翰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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