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請人 賴美玲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發票日」,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