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宗仁 住臺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住臺南市○○路○
段○○○號11樓)上列上訴人與 林瑞山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995,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