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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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聲請人聲請破產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與配偶96、97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陳報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
四、聲請人有無欠稅?
五、提出現有財產現金80萬元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傅美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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