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告 陸榮木 訴訟代理人 曾哲政 被告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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