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世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56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第76號、第77號不起訴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執畢出所,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再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塑膠瓶及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吸食器,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均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毒品鑑定書名稱及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1瓶(毛重10.7150公克,淨重0.9428公克,經取樣0.002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9402公克,含塑膠瓶1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9日北榮毒鑑字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聲沒卷第19頁】

2

吸食器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6日北榮毒鑑字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聲沒卷第6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瓶(毛重14.0361公克,淨重5.1715公克,經取樣0.002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5.1691公克,含塑膠瓶1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2日北榮毒鑑字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聲沒卷第11頁】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4671公克,淨重1.0956公克,經取樣0.002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0934公克,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2日北榮毒鑑字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聲沒卷第10頁】

5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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