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上訴人 黃萱喻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梁高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