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692號債權人 黃羽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隆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莊隆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㈣確認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列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