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52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郭美慧 相對人 王沛庭
粘季妍 粘紫彤 粘詠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粘光輝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2月1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王沛庭、粘季妍、粘紫彤、粘詠婕分別係被繼承人粘光輝之配偶及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2月17日死亡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