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楊朝順 被告高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士煌 原告與被告高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勤模具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