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之3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故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似乎應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附表:
一、九十五年、九十六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須提出全部謄本且記事不得省略)。
三、提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房屋坪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本人」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聲請人與他人合租房屋,其分擔租金的方式及比例為何,並提出證明。
四、說明每月膳食、民生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詳細項目、具體支出原因及數額計算方式,使用電話之電話號碼及電信公司名稱(附最近六個月繳費證明收據)。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更生方案(應記載㈠清償之金額。㈡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㈢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及所提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6年2月6日起至98年2月5日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暨聲請人自98年2月6日起至98年5月27日止之收人明細及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