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破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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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破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抗字第2號抗告人 朱國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積欠債權人至少新台幣(下同)1億0,176萬5,000元,且經營之晉嘉紙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嘉公司)已停業,以打零工維生之收入約每月1萬元,因伊之資產顯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原裁定未調查伊所有之不動產已信託登記與第三人,且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逕以本件無宣告破產必要,駁回伊之聲請,自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於裁定前,依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必經查明債務人之資產確不敷清償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致其他債權人不能在破產程序受分配,而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又連帶保證之債權人,固得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惟連帶保證之保證人對主債務人而言,究與一般連帶債務之各債務人間不同,初無內部分擔部分之可言。且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並得依其所以擔任保證之法律關係對主債務人取得全額之求償權,主債務人就該債務乃終局應負履行責任之人,其於向債權人為清償後,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即隨之消滅。另於債務人為複數而債權人僅得受領一次給付之多數債務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之目的,均在擔保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得獲實現,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之總財產,同屬該債權人債權之共同擔保。是以判定破產法第1條及第57條所稱「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支付不能及停止支付)之破產原因,於連帶保證債務之情形,債權人聲請宣告連帶保證人破產時,除審究連帶保證人是否欠缺清償主債務資力外,並應就主債務人之資力是否亦因債務超過而達不能清償之狀況予以合併考慮後而斷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所負優先權債務共2,950萬3,288元(附表1編號1至3)、普通債務計2,966萬7,309元(附表1編號4至18),總額約5,917萬餘元乙節,有如附表1之債權證明欄所示證據為證。雖抗告人對板橋農會之借款繳息正常(見本院卷第265頁),然附表1編號2、4至12、14至18所示債務,均已逾期未清償,編號10、11之債務業經債權人起訴行使權利取得第一審法院判決,編號2、4至9、12、14至18之債務則已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另編號4、10、11、13為抗告人所負連帶債務,華南銀行於112年間以其有編號4債權未獲清償,就晉嘉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因查無財產發給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77頁)。則抗告人就其積欠之債務,已有違約不能清償之情形。
(二)又依附表2證據欄所載,可知抗告人至少有如附表2所示資產計416萬餘元。且抗告人原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5樓房屋及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現雖信託登記與第三人即債權人 徐文忠 (見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37頁),惟信託終止後,信託關係向將來歸於消滅,受託人即應將信託財產移轉於歸屬權利人,抗告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價額約3,150萬元(見原法院卷一第10頁),扣除附表1編號1至3所示債務後之餘額約199萬餘元(31,500,000-29,503,288=1,996,712),加計附表2所示資產416萬餘元,則抗告人之財產約615萬餘元,尚低於上開附表1編號4至18所示普通債務約2,966萬餘元,原法院未予詳查,以抗告人可得確定債務僅50萬元,財產計253萬餘元,不足以認定抗告人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為由,認無宣告破產之必要,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茲審酌事實認定之審級利益,及應否宣告破產及其破產程序之進行,宜由原法院調查及進行,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陳瑜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1(抗告人所負債務)優先債權:編號債權人債權額債權之證明1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後埔分部房貸2,110萬3,288元本息(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購屋貸款契約、變更借據合約、債務人歸戶及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9頁、第267頁)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0萬元(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北簡易庭112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見原法院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3徐文忠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480萬元土地建物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37頁)小計2,950萬3,288元本息普通債權: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716萬1,602元本息(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晉德公司新北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82頁)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萬3,538元本息及違約金新北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561號支付命令及聲請狀、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9頁、第163頁)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47萬9,683元本息及違約金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949號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87頁至第189頁)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萬6,170元本息及違約金新北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52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91頁至193頁)8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277萬0,998元本息及違約金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28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9頁)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萬5,485元本息新北地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75頁)1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740萬元本息及違約金(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晉德公司借據、新北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23頁至127頁)1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行741萬6,328元本息及違約金(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晉德公司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新北地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43頁、第147頁至155頁、第243頁至第246頁)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萬7,687元本息新北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81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5頁)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萬5,071元(250,285+13,165+105,382+26,239=395,071)本息及違約金(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晉德公司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見本院卷第277頁至第297頁)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萬3,192元本息新北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333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65頁)15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萬7,555元本息新北地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08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77頁)16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萬元本息高雄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428號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本票(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0頁、第249頁至第253頁)17 朱冠權 50萬元本息新北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034號本票裁定(見原法院卷一第19頁至第20頁)18 陳浩源 50萬元本息新北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033號本票裁定(見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2頁)小計2,966萬7,309元本息、違約金總計5,917萬0,597元本息、違約金附表2(抗告人之資產)編號財產內容財產價值(新臺幣)證據198年出廠之汽車1輛29萬9,000元二手汽車價格查詢網頁(見原法院卷二第97頁)2全球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2,743元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保單投保證明(見本院卷第331頁);另筆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能壽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保單借款餘額為零元,及另筆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之保單價值為0元(見本院卷第329頁、第333頁)3臺灣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算至112年11月10日止保價金為美金8,741.11元(依當日臺灣銀行美元現金收盤匯率32.63換算為新臺幣28萬5,222元)多富美麗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327頁)4富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5萬7,920元保險契約通知(見原法院卷二第99頁)5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47萬1,230元全心全意終身還本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見原法院卷二第101頁)6第一金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3萬0,160元第一金人壽圓滿安家定期壽險投保明細(見本院卷第325頁)7遠雄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1萬4,520元保單批註書及保險契約一覽表(見本院卷第335頁至第337頁)8沅德公司(原名晉德公司)出資額300萬元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21頁)9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2,480元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21頁)合計416萬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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