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翔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貳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59號被告蕭翔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4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蕭翔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735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528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110年12月11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2.47公克),經送檢驗結
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梨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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