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桂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卡債務,寶華商業銀行業將該筆現金卡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電腦帳務明細表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1月22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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