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 昱債務人 陳彥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001│39,735元│94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19.71%││││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002│99,911元│94年4月26日起至94年5月│18.25%││││25日止││├──┼────────────┼───────────┼───────────┤│││94年5月26日起至104年8│20%││││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