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聲請人 陳美燁 相對人 羅沛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羅沛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10月9日,清償日期:104年10月9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羅沛淇於104年7月10日簽發面額1,500,000元、未
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聲請人於104年7月11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9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044│83.29│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30│臺南市後壁區│臺南市後│3層樓房│34│34│34│4.│10│平│鋼筋│7.│平│全部│││6│新東里新港東│壁區新東│鋼筋混凝│.7│.7│.7│16│8.│方│混凝│49│方│││││147之204號│段1044地│土造│6│6│6││44│公│土造││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