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聖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41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嘉交簡字第2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蔡秀 珍告訴被告蘇聖涵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嘉交簡字卷第23至2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俊男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415號被告蘇聖涵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聖涵於民國102年1月23日1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街由北向南行駛,途經嘉義市○○街○○○號前時,原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預見狀況,於繞越時,應注意安全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路況無障礙、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 許勻瀞 斜穿上開道路,蘇聖涵因疏未注意安全間隔而自後擦撞許勻瀞之右腳,致許勻瀞倒地,而受有右下肢挫傷併多處擦傷、右第2至5蹠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許勻瀞之母 蔡秀珍 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蘇聖涵之供述│㈠於102年1月23日1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UV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新榮街由北向南行駛,並││││途經○○街000號之事實││││。││││㈡其所駕駛之上開車輛有碰││││撞許勻瀞之事實。│├───┼─────────┼────────────┤│2│被害人許勻瀞及告訴│全部犯罪事實│││人即許勻瀞之母蔡秀││││珍之指述││├───┼─────────┼────────────┤│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本件車禍發生之事實。│││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補││││繪事故現場圖、現場││││及車損照片。││├───┼─────────┼────────────┤│4│衛生署嘉義醫院診斷│被害人許勻瀞受有傷害之事│││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實。│││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5│臺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預見狀│││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況,於繞越時,未注意安全│││102年11月26日嘉監│間隔,撞及斜穿道路,將完│││鑑0819字第00000000│成穿越道路之行人,為肇事│││02號函及所附鑑定意│原因。│││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檢察官陳則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