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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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13號抗告人 温武烈 相對人金竹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宏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110年度訴聲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