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李文福
林良展 劉速寬 梁榮宏
詹正信 洪麟智 薛榮文 方瑞慰 梅時模 紀志 鋐 李茂生 蔡明峰 洪俊傑 潘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一、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2549號、110年度司執字第52549號之1與下列合併案號即111年度司執字第121462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735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08654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211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734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08653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210號、111司執120197、111年度司執字第120747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746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196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213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199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748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749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020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如起訴狀附表3-1、3-2、3-3、3-4、3-5所示之原告分配金額(下合稱系爭債權),均應由「普通」、「次普通」債權更正為「優先」債權受分配;備位聲明請求系爭分配表其中如起訴狀附表4-1、4-2、4-3、4-4所示之系爭債權,均應由「次普通」債權改列為「普通」債權受分配。本件原告提起先、備位之訴主張將原告之系爭債權受償次序更正為「優先」債權或「普通」債權而受分配,以更正為「優先」債權原告受償金額最多,且以將起訴狀附表3-1之「次普通」債權更正為「優先」債權後,原告原受分配金額將由新臺幣(下同)0元變更為全額受償,即如附表所示增加受償金額合計為12,113,276元,係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依前揭說明而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113,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即起訴狀附表3-1):
編號原告執行案號110司執52549之1(更正二)更正後順位訴訟標的金額原順位債權金額1李文福111司執121462次普通3,070,612元優先3,070,612元2林良展111司執120735次普通1,616,584元優先1,616,584元3劉速寬111司執108654次普通776,624元優先776,624元111司執120211次普通42,389元優先42,389元4梁榮宏111司執120734次普通829,201元優先829,201元5詹正信111司執108653次普通704,205元優先704,205元111司執120210次普通41,908元優先41,908元6洪麟智111司執120197次普通814,238元優先814,238元7薛榮文111司執120747次普通679,106元優先679,106元8方瑞慰111司執120746次普通605,143元優先605,143元9梅時模111司執120196次普通795,447元優先795,447元10紀志鋐111司執120213次普通462,603元優先462,603元11李茂生111司執120199次普通557,015元優先557,015元12蔡明峰111司執120748次普通383,409元優先383,409元13洪俊傑111司執120749次普通427,693元優先427,693元14潘建成111司執120205次普通307,099元優先307,099元合計12,113,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