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斌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文斌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文斌於民國106年1月2日22時49分許,將原停放在桃園市○○區○○○路○段○○○號,由中山北路朝南方向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自外側車道迴轉至對向往中壢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迴轉行駛,以避免危險之發生;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看清無往來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即貿然迴轉,適有 彭承瀚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 徐明暄 沿中山北路1段往 楊梅 方向自其後方直行駛至,因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徐明暄因而受有左側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蕭文斌於此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徐明暄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