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1號附民原告 顏道碧 被告 陳鴻璽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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