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富評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孟芸 即雲頂西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宋孟芸即雲頂西店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27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一)請詳載債權人應為「莊富評」或「莊富評即鼎典商行」?(二)請載明債務人之資料,如債務人為公司或商號,請一併提出債務人最近之公司、商號設立事項登記資料,及載明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資料。該通知已分別於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