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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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麗美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719號、第9720號、第9721號、第972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麗美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蔡麗美分別於民國96年6月5日、同年10月15日、97年11月10日,召集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合會,並擔任會首,合會採內標制(即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扣除得標金額後繳納會款),每月在其位於嘉義市○○里○○街○○號住處開標,會員自行或委請他人於標單上填寫出標金額,標單可不必填寫名字,由蔡麗美主持開標,並於開標後3日內向得標會員以外之其他合會會員收取會款,再交付合會金予得標會員。蔡麗美因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利用投標時活會會員未全數到場,自97年3月15日起至99年4月10日止,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在空白標單上填寫出標金額,持以行使參加投標而得標,並於得標後向在場之活會會員佯稱已由他人得標,惟未表明係何會員之標單,在場之活會會員無法辨別係何會員得標,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會款予蔡麗美。嗣於99年5月28日,蔡麗美因無法支付會款,無故停標,經活會會員互相查證,始查悉上情。
於99年6月1日,蔡麗美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供承上揭犯行,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 陳美玉 、 黃炎菊 、 呂明融 、 黃徐赤 、 楊現進 、林 李雪霞 、 羅呂翠 琴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蔡麗美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證據能力限制等規定,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9、77-
82、114-115頁),並經證人 蕭翁春桃 、黃炎菊、羅 素雲 、 林李雪霞 、陳美玉、黃徐赤、楊現進、羅 呂翠琴 、 陳木水 、羅黃 慧貞 、 羅伊紋 、呂明融、劉 林秀桃 、 戴春芳 、 劉嘉文 、 陳媳 其、 黃仁村 、 劉麗華 、 羅榮華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屬實(見99年度交查字第1333號卷第19-21、35-37、48-49、60-62頁、99年度他字第868號卷第3-4頁、99年度交查字第1426號卷第10-13頁、99年度交查字第1481號卷第9-10頁、99年度他字第1023號第3-6頁、99年度交查字第2332號卷第9-10、42-43頁),復有被告提出之合會簿影本、冒標名單各3份附卷可稽(見99年度交查字第1333號卷第10-12頁、本院卷第50-52頁),是依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民間互助會之標會標單,如未書寫標會者之姓名或代號
,致無從辨別或表示係某一會員參與標會,固不具文書之形式,然若經投標者(或代為投標者或冒標者)表明其係某人之標單,因在場之其他投標者或會員已能辨別係某一會員參與標會者,縱標單上未書寫姓名或代號,仍無礙於係刑法第220條第1項準文書之認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僅在空白標單上填寫出標金額,得標後並未表明係何會員之標單,在場之活會會員無法辨別係何會員得標,故被告所填寫之標單,並非準私文書。
㈡按民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
會款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含標息)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各次冒標時,僅有活會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始為被告詐欺金額,而各次活會會員人數,係指該合會之會員總數扣除會首及實際死會會員人數(不含被冒標者,被冒標者仍為活會會員),是被告各次冒標,詐欺金額之計算公式為:(會款-冒標金額)×活會會員人數(合會會員總數-會首-實際死會會員人數)。
㈢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各次冒標之行為,同時對數人詐欺取財,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2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於99年6月1日,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供承上揭犯行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8頁),並有偵查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99年度他字第804號卷第3-4頁),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29次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因對外積欠債務之犯罪動機,不思正途獲取金錢,行為之手段,各次詐欺之金額,詐欺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5,123,800元,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陳 張紅柑 (含其女 陳純蓮 部分)、戴春芳、 林碧霞 、劉麗華、 林淵泉 、蕭翁春桃、羅榮華、 羅秋 謀(含羅伊紋部分)、 羅呂翠琴 、羅 黃慧貞 、林李雪霞、陳美玉、黃炎菊、劉 蕭秀霞 、陳木水、 劉林秀 桃、 黃碧華 、 鄭清池 、劉嘉文等人達成和解,有上揭和解書附卷可參(見99年度交查字第2332號卷第13、15、17-21、50-56頁、本院卷第85-87、89-90、92頁),被告自陳現已賠償30至40萬元,及尚未與其他活會會員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本件偽造之標單已在開標後撕毀丟棄滅失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9頁),是無證據證明仍屬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第一會│├────┬─────────────────────────┤│會數│39會(每會1萬元)│├────┼─────────────────────────┤│合會期間│96年6月5日至99年8月5日│├────┼─────────────────────────┤│投標日期│每月5日│├────┼─────────────────────────┤│會員│蔡麗美1會、劉麗華1會、 蔣鋒玉 1會、 吳木金 1會、 羅嘉鏞 │││2會、 羅秋謀 2會、劉嘉文1會、 陳純暖 1會、陳純蓮1會、│││黃仁村1會、 呂碧風 1會、 呂姿玲 (即 阿麗 )3會、陳 建彰 │││(係陳木水之子)2會、 羅雅蓁 2會、 鄭宛庭 1會、黃炎菊│││(即 阿菊 )2會、羅榮華3會、鄭清池(係 陳媳其 之夫)1│││會、 許秀娟 (即 素娟 )1會、羅呂翠琴(即 阿琴 、 金蠶 )2│││會、 蕭吉宏 (係蕭翁春桃之子)2會、 羅素雲 (即素雲)2│││會、 洪美鳳 1會、 劉姵玲 1會、 劉燕惠 (即 阿惠 )1會、葉│││ 進興 1會、 春暖 1會│└────┴─────────────────────────┘┌──┬──────┬─────┬───────┬──────┐│編號│冒標日期│被冒標會員│詐欺金額│論罪科刑││├──────┤│││││冒標金額││││├──┼──────┼─────┼───────┼──────┤│1│97年4月5日(│ 陳建彰 │29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1標)││39人-10人)│,處有期徒刑││├──────┤│8,300×29=│捌月。│││1,700元││240,700││├──┼──────┼─────┼───────┼──────┤│2│97年7月5日(│陳純蓮│27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4標)││39人-12人)│,處有期徒刑││├──────┤│7,600×27=│柒月。│││2,400元││205,200││├──┼──────┼─────┼───────┼──────┤│3│97年9月5日(│羅素雲│26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6標)││39人-13人)│,處有期徒刑││├──────┤│7,300×26=│陸月。│││2,700元││189,800││├──┼──────┼─────┼───────┼──────┤│4│98年1月5日(│蕭吉宏│23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0標)││39人-16人)│,處有期徒刑││├──────┤│7,300×23=│陸月。│││2,700元││167,900││├──┼──────┼─────┼───────┼──────┤│5│98年6月5日(│黃炎菊│19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5標)││39人-20人)│,處有期徒刑││├──────┤│9,000×19=│陸月。│││1,000元││171,000││├──┼──────┼─────┼───────┼──────┤│6│98年8月5日(│羅呂翠琴│18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7標)││39人-21人)│,處有期徒刑││├──────┤│8,500×18=│伍月。│││1,500元││153,000││├──┼──────┼─────┼───────┼──────┤│7│98年9月5日(│羅榮華│18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8標)││39人-21人)│,處有期徒刑││├──────┤│8,600×18=│伍月。│││1,400元││154,800││├──┼──────┼─────┼───────┼──────┤│8│98年12月5日│呂姿玲│16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31標)││39人-23人)│,處有期徒刑││├──────┤│9,000×16=│伍月。│││1,000元││144,000││├──┼──────┼─────┼───────┼──────┤│9│99年1月5日│陳建彰│16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32標)││39人-23人)│,處有期徒刑││├──────┤│8,000×16=│肆月。│││2,000元││128,000││├──┴──────┴─────┴───────┴──────┤│共計1,554,400元│└──────────────────────────────┘附表二:
┌──────────────────────────────┐│第二會│├────┬─────────────────────────┤│會數│36會(每會1萬元)│├────┼─────────────────────────┤│合會期間│96年10月15日至99年9月15日│├────┼─────────────────────────┤│投標日期│每月15日│├────┼─────────────────────────┤│會員│蔡麗美1會、洪美鳳2會、 楊江秀春 (即 阿春 ,係楊現進之│││妻)2會、黃炎菊(即阿菊)2會、呂明融2會、 呂金燕 1│││會、 鄭婉庭 3會、 劉林秀桃 1會、羅榮華1會、劉蕭秀霞1會│││、林李雪霞1會、黃徐赤(即 阿秋 )1會、鄭清池(係陳媳│││其之夫)2會、 洪英華 1會、陳美玉2會、羅伊紋2會、羅秋│││謀2會、劉嘉文2會、呂姿玲(即阿麗)2會、 陳建豪 (係│││陳木水之子)1會、 羅黃慧貞 (即慧貞)1會、 鄭清和 (即│││ 月霞 )1會、張 阿美 2會│└────┴─────────────────────────┘┌──┬──────┬─────┬───────┬──────┐│編號│冒標日期│被冒標會員│詐欺金額│論罪科刑││├──────┤│││││冒標金額││││├──┼──────┼─────┼───────┼──────┤│1│97年3月15日│羅黃慧貞│31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6標)││36人-5人)│,處有期徒刑││├──────┤│7,800元×31=│捌月。│││2,200元││241,800││├──┼──────┼─────┼───────┼──────┤│2│97年6月15日│鄭清池│29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9標)││36人-7人)│,處有期徒刑││├──────┤│7,500×29=│柒月。│││2,500元││217,500││├──┼──────┼─────┼───────┼──────┤│3│97年11月15日│黃炎菊│25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4標)││36人-11人)│,處有期徒刑││├──────┤│8,500×25=│柒月。│││1,500元││212,500││├──┼──────┼─────┼───────┼──────┤│4│97年12月15日│羅伊紋│25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5標)││36人-11人)│,處有期徒刑││├──────┤│7,200×25=│陸月。│││2,800元││180,000││├──┼──────┼─────┼───────┼──────┤│5│98年2月15日│陳建豪│24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7標)││36人-12人)│,處有期徒刑││├──────┤│8,200×24=│柒月。│││1,800元││196,800││├──┼──────┼─────┼───────┼──────┤│6│98年4月15日│陳美玉│23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9標)││36人-13人)│,處有期徒刑││├──────┤│8,700×23=│柒月。│││1,300元││200,100││├──┼──────┼─────┼───────┼──────┤│7│98年6月15日│呂明融│22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1標)││36人-14人)│,處有期徒刑││├──────┤│8,000×22=│陸月。│││2,000元││176,000││├──┼──────┼─────┼───────┼──────┤│8│98年7月15日│呂明融│22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2標)││36人-14人)│,處有期徒刑││├──────┤│8,400×22=│陸月。│││1,600元││184,800││├──┼──────┼─────┼───────┼──────┤│9│98年10月15日│黃炎菊│20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5標)││36人-16人)│,處有期徒刑││├──────┤│8,700×20=│陸月。│││1,300元││174,000││├──┼──────┼─────┼───────┼──────┤│10│99年1月15日│羅伊紋│18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8標)││36人-18人)│,處有期徒刑││├──────┤│8,400×18=│伍月。│││1,600元││151,200││├──┼──────┼─────┼───────┼──────┤│11│99年2月15日│黃徐赤│18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29標)││36人-18人)│,處有期徒刑││├──────┤│8,800×18=│伍月。│││1,200元││158,400││├──┴──────┴─────┴───────┴──────┤│共計2,093,100元│└──────────────────────────────┘附表三:
┌──────────────────────────────┐│第三會│├────┬─────────────────────────┤│會數│27會(每會1萬元)│├────┼─────────────────────────┤│合會期間│97年11月10日至100年1月10日│├────┼─────────────────────────┤│投標日期│每月10日│├────┼─────────────────────────┤│會員│蔡麗美1會、黃仁村2會、劉蕭秀霞(即霞)1會、羅呂翠│││琴( 即秀琴 )1會、林淵泉2會、許秀娟(即素娟)1會、│││黃徐赤(即阿秋)1會、羅秋謀2會、劉嘉文2會、劉麗華1│││會、黃碧華(即華)1會、戴春芳(即 春峰 )1會、劉林秀│││桃1會、陳美玉2會、 陳張紅柑 (即 阿柑 )1會、鄭宛庭1會│││、 鄭壁祥 (即 阿祥 )1會、 蓁秀琴 (即 阿真 )1會、 羅靜慧 │││1會、劉燕惠(即阿美)1會、呂姿玲(即阿麗)1會、陳│││建彰(係陳木水之子)1會│└────┴─────────────────────────┘┌──┬──────┬─────┬───────┬──────┐│編號│冒標日期│被冒標會員│詐欺金額│論罪科刑││├──────┤│││││冒標金額││││├──┼──────┼─────┼───────┼──────┤│1│98年5月10日│劉嘉文│21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7標)││27人-6人)│,處有期徒刑││├──────┤│8,700×21=│陸月。│││1,300元││182,700││├──┼──────┼─────┼───────┼──────┤│2│98年7月10日│陳建彰│20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9標)││27人-7人)│,處有期徒刑││├──────┤│8,500×20=│陸月。│││1,500元││170,000││├──┼──────┼─────┼───────┼──────┤│3│98年9月10日│劉麗華│19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1標)││27人-8人)│,處有期徒刑││├──────┤│8,600×19=│伍月。│││1,400元││163,400││├──┼──────┼─────┼───────┼──────┤│4│98年10月10日│劉林秀桃│19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2標)││27人-8人)│,處有期徒刑││├──────┤│9,000×19=│陸月。│││1,000元││171,000││├──┼──────┼─────┼───────┼──────┤│5│98年11月10日│劉嘉文│19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3標)││27人-8人)│,處有期徒刑││├──────┤│8,000×19=│伍月。│││2,000元││152,000││├──┼──────┼─────┼───────┼──────┤│6│99年1月10日│黃仁村│18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5標)││27人-9人)│,處有期徒刑││├──────┤│9,000×18=│伍月。│││1,000元││162,000││├──┼──────┼─────┼───────┼──────┤│7│99年2月10日│戴春芳│18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6標)││27人-9人)│,處有期徒刑││├──────┤│9,000×18=│伍月。│││1,000元││162,000││├──┼──────┼─────┼───────┼──────┤│8│99年3月10日│陳張紅柑│18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7標)││27人-9人)│,處有期徒刑││├──────┤│8,900×18=│伍月。│││1,100元││160,200││├──┼──────┼─────┼───────┼──────┤│9│99年4月10日│黃徐赤│18名活會會員(│犯詐欺取財罪│││(第18標)││27人-9人)│,處有期徒刑││├──────┤│8,500×18=│伍月。│││1,500元││153,000││├──┴──────┴─────┴───────┴──────┤│共計1,476,300元│└──────────────────────────────┘┌──────────────────────────────┐│附表一、二、三詐欺金額共計5,123,800元(1,554,400+2,093,100││+1,47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