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 蔡寬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信用卡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新台幣3600元之釋明文件。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1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條款計算新臺幣3600元違約金及其他費用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若無補陳該請求依據,則應更正請求標的。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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