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建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建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梁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5月22日,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年5月22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幣1,000元折算壹│││日││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11月2日│106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689號│毒偵字第7125號│毒偵字第22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桃簡字第││││361號│614號│9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5日│106年7月10日│106年10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桃簡字第││││361號│614號│99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7月31日│106年12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106年度執緝字第│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3210號│3209號│執字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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