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
王義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4月2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7月2日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9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