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
甲○○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共計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等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執字第7509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乙○○部分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1601號保證金三萬元;丙○○部分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4088號保證金三萬元、刑保字第94003238號保證金二萬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1044號保證金二萬元,甲○○部分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2058號保證金二萬元),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7509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四紙、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二份,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七紙及送達證書五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三紙、保證金收據影本五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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