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銘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銘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銘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186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