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9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7月16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2170│建│0│20│77│10000分之236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騎│││││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樓│││││計││├──┼─┼──────┼────┼────┼─┼─┼─┼─┼─┼─┼─┼──┤│001│38│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2層樓房│13│25│││││15│全部│││75│龍埔街85號│康市蜈蜞│鋼筋混凝│14│5.│││││69││││││潭段2170│土造│.1│75│││││.8││││││地號││1││││││6││├──┴─┴──────┴────┴────┴─┴─┴─┴─┴─┴─┴─┴──┤│「本建物之共用部分蜈蜞潭段40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0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計││├──┼─┼──────┼────┼────┼─┼─┼─┼─┼─┼─┼─┼──┤│002│38│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2層樓房│13││││││13│全部│││76│龍埔街85號2│康市蜈蜞│鋼筋混凝│91││││││91│││││樓│段2170地│土造│.8││││││.8││││││號││5││││││5││├──┴─┴──────┴────┴────┴─┴─┴─┴─┴─┴─┴─┴──┤│「本建物之共用部分蜈蜞潭段40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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