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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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8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9年1月1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期間應於99年1月24日屆滿,加計本院在途期間日數2日、上訴人居住地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1日,則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1月27日提起上訴,乃上訴人遲至99年1月28日始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參,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