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蘇柏勳
古美惠
蘇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蘇柏勳於民國102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古美惠、蘇清海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9筆共257,623元整。緣債務人蘇柏勳於民國108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術院期間,邀債務人古美惠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133,977元整。詎債務人蘇柏勳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古美惠、蘇清海為連帶保證人,應分別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分別尚欠183,247元整、133,977元整,合計317,224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8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3977元古美惠、蘇柏勳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年息1.65%002新臺幣133977元古美惠、蘇柏勳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年息1.775%003新臺幣133977元古美惠、蘇柏勳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004新臺幣183247元古美惠、蘇柏勳、蘇清海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年息1.65%005新臺幣183247元古美惠、蘇柏勳、蘇清海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年息1.775%006新臺幣183247元古美惠、蘇柏勳、蘇清海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3977元古美惠、蘇柏勳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183247元古美惠、蘇柏勳、蘇清海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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