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告 李文英 訴訟代理人 郭蒂 律師被告 李志明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㈠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7/10000)及其上同段169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3樓)(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系爭房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11,745元/平方公尺,而系爭房地其建物層次面積為68.74平方公尺,陽台面積為7.54平方公尺,合計為76.28平方公尺(計算式:68.74平方公尺+7.54平方公尺=76.28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系爭房地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核定為8,523,909元(計算式:76.28平方公尺×111,745元=8,523,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