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6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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