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意雯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34,858元││├───────┼───────┼────────┤│登報費│400元││├───────┼───────┼────────┤│總計│35,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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