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453號聲請人奕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芃穎 相對人 杜英傑 DO,ANHTIEP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英傑DO,ANHTIEP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杜英傑DO,ANHTIEP(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居留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