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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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13號原告 黃金易 被告 林木川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6月2日由原告送達代收人之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