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曾麗美 訴訟代理人 許政雄 被告 劉克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易字第3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