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曾麗美 訴訟代理人 許政雄 被告 劉克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易字第3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魏嘉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