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 蘭彤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總經理)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楊慶雄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資格之楊慶雄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自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