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0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傅昭蓉
被   告 丙○○原名 盧威良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01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27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催收款項客
戶往來明細(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劉璟佳
附表:
┌───┬────────────────────┬────┐
││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
│利息│自民國94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2月10日止│5.88%│
│├────────────────────┼────┤
││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9.08%│
├───┼────────────────────┼────┤
│違約金│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3月10日止│0.588%│
│├────────────────────┼────┤
││自民國95年3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7月10日止│0.908%│
│├────────────────────┼────┤
││自民國9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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