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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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 邱高瑞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邱高瑞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高瑞香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金額係包括截至民國100年8月31日止,債權讓與人就本金餘額、違約金、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呆日前,債權讓與人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在內」,顯有複利請求之虞,嗣經本院於108年3月21日裁定命其釋明向債務人分別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65,819元、43,866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
4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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