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裁判案由:給付借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葉游心歡 被告 游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民事庭法官許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