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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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明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明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明翔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6年度易字第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聲請書就此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43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