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吳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延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