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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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強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