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98號聲請人 初佩棟 即 初子衡 之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 官游育慈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9年度催字第4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64390-4││1張│1000股││└─┴───────────────┴──────────────┴────┴───┴────┴───┘